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龙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305号
申请人:烟台龙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圆,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金,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汝明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