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5民初2060号
原告:***,住广**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代理人:周山新,系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溪。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住所地广**省广州市增城区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则邹。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住所地广**省广州市**沙区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李先进。
委托代理人:苏波,系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山市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且被告方已支付了赔偿款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国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