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6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共建路(唐家洼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福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主,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莱阳市。
上诉人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2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