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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华夏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抚远县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8民终12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抚远华夏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迎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邵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琦,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抚远县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九委太阳都市花园小区2#。
法定代表人:赵福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光文,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抚远县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黑龙江省抚远县。
上诉人抚远华夏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远县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远市人民法院(2018)黑083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抚远市人民法院(2018)黑0833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远华夏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高明峰
审判员 尚 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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