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69089C,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0527705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78285266,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31233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无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3)苏0211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在管辖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应在管辖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但只需初步证明该部分被告与涉案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即可,无需对其是否构成侵权,或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实体审查。因此,即便本案案情如(2021)苏0211民初8221号、8222号,联通无锡公司在结果意义上可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妨碍联通无锡公司与本案存在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关联性,联通无锡公司仍属于诉讼程序意义上的适格被告,联通无锡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因此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除联通无锡公司之外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虽具有一定便利性,但选择管辖法院属于原告的诉讼权利,恶意制造管辖连结点的行为纵然应予制止,但依据法律规则、合法寻找管辖连接点属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院裁定:驳回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快手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联通无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本案中的CDN服务分配的IP地址,不是快手APP网络服务器的IP地址,并非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管辖连接点;3.原告可以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选择管辖法院,但这一权利应当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4.本次异议提出的部分被告责任、CDN技术,属于无需审查即可知道的明显事实,依然在形式审查的范围内,当被裁判考量。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达佳公司、联通无锡公司二审未作**。 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证据显示,管辖异议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认为案涉侵权行为与联通无锡公司有连接点,其向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的联通无锡公司主张权益,且联通无锡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亦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快手公司提供其他法院的判决文书认为联通无锡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查范围,综上,快手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焦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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