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等与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7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118号楼7层7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珊珊,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泸,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5号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苏宁体育传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苏宁体育传媒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申请撤回在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宁体育传媒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绍煜 审 判 员 高 翡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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