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7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118号楼7层7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珊珊,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泸,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5号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苏宁体育传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苏宁体育传媒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申请撤回在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宁体育传媒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绍煜
审 判 员 高 翡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