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3615号之一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31233P,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76元减半收取5288元(此款已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预交),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叶 涛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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