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等与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2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118号楼7层70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5号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联通)、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电)、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体育公司)、原审第三人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929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无锡联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爱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苏宁体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体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联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无锡联通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依据《IPTV业务合作协议》即认定无锡联通构成共同侵权,系事实认定错误。无锡联通不是上述协议的签约主体,与江苏广电之间不具有共同合作、建设运营“江苏IPTV”平台的意思联络,只是按照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通)的指令,负责无锡辖区内相关业务的维护工作,并代理收取相关费用。二、即使江苏联通是涉案协议的签约主体,江苏联通作为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对于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三、根据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江苏联通作为传输分发企业,没有任何权利和渠道对合作方江苏广电的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中的不当行为进行阻止。综上,无锡联通不应对苏宁体育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江苏广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苏宁体育公司享有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系错误认定。二、一审认定江苏广电与爱上公司、无锡联通构成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据此判决江苏广电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错误。江苏广电并非涉案节目的提供方,涉案赛事属于央视直接提供的内容,无锡联通提供IPTV信号传输服务系政策要求,其无权干涉内容的提供,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方。 爱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起诉或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苏宁体育公司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也不享有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专有维权权利,无独立诉权。二、无锡联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江苏联通可以成为本案被告,而无锡联通不参与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的建设、不提供节目内容、不进行传输,没有任何涉案行为。三、体奥公司不是中超赛事的原始权利人,只是被许可方,无权对网络视频权是否包含点播进行解读。四、中央电视台对涉案中超赛事享有点播和直播权利。五、一审法院遗漏认定涉案IPTV平台就是中央电视台的IPTV平台,涉案的传播行为合法正当这一关键事实,也错误认定中央电视台授权后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转授权。六、苏宁体育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金额过高。 苏宁体育公司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赔金额过低。 无锡联通针对其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认可。 江苏广电针对其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认可。 爱上公司针对其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认可。 体奥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苏宁体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无锡联通、江苏广电及爱上公司共同赔偿苏宁体育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和合理费用2万元;2.判令无锡联通、江苏广电及爱上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联通IPTV客户端首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苏宁体育公司主张涉案赛事节目权利的相关事实 2017年1月18日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作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财务权利等。(二)本会可根据需要以单独、合作或授权等方式行使上述权利。 2013年3月5日,中国足球协会出具《授权书》,载明内容概括如下:依照《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超联赛的所有权利的拥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权利、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和版权等。我会授权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的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中超联赛冠名权、赛场广告权、专项物品供应权,中超联赛形象设计、信息资源、品牌资源等无形资产,中超联赛可能产生的其他权利和资源(不包括俱乐部自身资产所形成的资源)。允许中超公司对上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开发和推广,有权进行洽谈、谈判及签署相关协议等。本授权为中国足球协会对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的唯一授权,有效期十年(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2日,中超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中超公司授权体奥公司拥有2016—2020赛季中超联赛以下权益:1.独家全部240场比赛公共信号制作权。2.中国大陆境内全国卫星电视台和地方卫星电视台独家电视转播权和独家电视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3.中国大陆境内地方电视台(非卫星频道)独家电视转播权和独家电视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4.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独家新媒体网络视频权和独家网络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新媒体是指除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外,基于数字和网络等新技术支撑下的媒体形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网站、互联网电视、OTT、网络广播、搜***等)、移动终端(手机、平板电脑等)、新型电视媒体(IPTV、互联网电视、OTT、数字电视),及在合同存续期间随着技术革新出现的所有新兴媒体形态和新兴终端。授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中超公司于2019年5月5日作出《关于中超公司对体奥公司与苏宁体育2018-2025赛季中超联赛授权权利的说明》称:中超公司与体奥公司于2018年签订《2018-2025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中超公司授权体奥公司获得中超联赛的独家性或者排他性中超联赛全部比赛公用信号制作权(包含集锦编辑制作)、独家赛事转播权、独家赛事数据等权益,并获得中超联赛视音频节目的全媒体版权使用权和转授权权利。”体奥公司向苏宁体育公司授权2018-2025赛季新媒体权利独家授权并未超越或违反体奥公司与中超公司在先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体奥公司被许可的授权范围。 体奥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作出对苏宁体育公司的《授权证明》,载明内容概括如下:1.授权期限: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2.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包括澳门和台湾);3.授权赛事: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包括全部二百四十(240)场比赛,以及开幕式、颁奖活动在内的所有联赛官方活动;4.授权内容:现场直播比赛节目、延迟播出比赛节目、可对授权内容进行剪辑、制作中超联赛网络音视频节目;5.授权权利:(1)授权内容的独家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2)授权内容在经体奥公司确认的特定频道的数字电视转播权;(3)独家广播传播权及广播产品权;(4)在商业广场、电影院、酒吧、卡拉OK厅等公开场所独家向公众提供播放、下载、阅读、展示、显示服务的权利;(5)制止对授权权利的侵权的权利;6.授权平台:苏宁体育公司集团控股运营的、控制运营的或与苏宁体育公司集团之外的主体联合运营且基于授权播出方式的新媒体平台;7.播出方式:任何现行可行的基于新媒体的播出方式(“新媒体”指传统电视渠道之外可用于传输赛事相关内容的任何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无线网络、2G/3G/4G/5G网络、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数字视频广播(DVB)、数字电视(DigitalTV)、基于OTT设备的媒体、**电视)。苏宁体育公司及其关联机构有权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以阻止对授权内容中节目及剪辑的未经授权的传输或分发,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苏宁体育公司已经或者将要采取上述法律措施。 体奥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权利确认函》载明,就《授权证明》中所列授权权利“(1)授权内容的独家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进行明确如下:网络视频权:经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由中超公司具体开发经营授权的,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中超联赛,许可网络媒介,使用、利用比赛直播公共信号内容或自行采集的直播信号内容、其他电视台的直播信号内容、直播视频流、实况录像、新闻报道及比赛片段、赛事集锦、专题报道,剪辑、短视频、Gif等动态图片等所有赛事版权客体,通过同步实时直播、转播、延时转播、实况录播、重播、点播、轮播、其他线性及非线性传输和播放、图文直播和点播、VR、虚拟演示的2D和3D效果的播放方式和其他有线无线传播方式,向公众或者特定群体提供中超联赛比赛和相关活动及其赛事版权客体的传输和播放的权利。确认苏宁体育公司于《授权证明》所列授权期内,就中超联赛享有包括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直播权、网络转播、轮播在内的独家网络视频权以及网络产品权。苏宁体育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就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等所有法律维权措施。本确认函未涉及事项,与《授权证明》所约定内容一致。 2019年12月1日,体奥公司出具《关于中超联赛公用信号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明:体奥公司拥有2018-2025赛季中超联赛的公共信号制作权,负责中超联赛公用信号制作执行。2019-2020赛季中超联赛系由体奥公司按照《中超联赛公用信号转播手册》规范之要求进行拍摄制作。体奥公司通过在比赛现场设置数台不同机位的录像设备,摄像比赛画面、拾取球场声音信号,导演及团队选取各机位拍摄的画面素材。经由体奥公司负责现场摄制,最终形成标准高清视频信号,而后以光缆传输和卫星传输两种方式将公用信号同步至中央电视台和苏宁体育公司两方演播室。两方在接收到的原始公用信号视频基础上,各自通过添加解说以及在赛事开场、中场等时段穿插广告或集锦,分别形成CCTV5版本和PP体育版本,但两方播放的整场比赛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实际一致,即为体奥公司创作的赛事公用信号版本。苏宁体育公司确认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客体即为体奥公司制作的公用信号版本。 中超联赛的全称为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共16支球队参加。中超联赛2019赛季于3月1日开始,12月1日收官,采取主客场循环赛制,共计30轮240场比赛,不设置决赛,而是采用积分制,***结束后积分最高者为冠军。涉案赛事为中超联赛2019赛季“第八轮-苏宁易购-大连一方”,比赛时间为2019年5月5日;“第九轮-上海上港-山东**”,比赛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从苏宁体育公司提交的涉案赛事公共信号版本视频可见,比赛视频由多机位共同摄制,导演根据比赛进程和发展变化选取了近景镜头、跟镜头、远景长镜头、俯镜头、特写等各种镜头和各种慢动作回放展现比赛的发展变化和亮点细节。其中机位摄制、镜头切换、拍摄画面的选择和剪辑均为具有选择性的运用,体现出比赛的特点和细节。 审理中,苏宁体育公司主张为取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独家网络视频权和网络产品权,其向体奥公司支付10.8亿元许可费用,折合每场比赛450万元。但经询问,苏宁体育公司、体奥公司均未提供双方之间的授权合同及实际履行证据。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19年5月31日,苏宁体育公司代理人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山二村24号503室内进行证据保全。录像中显示该房屋内电视机连接“中国联通”机顶盒并开机后,画面左上角显示“JSBC”“沃家电视”及“中国IPTV-江苏”标识,依次选中“点播”“体育”“足球”“苏宁易购-大连一方(中超第8轮)HD”“上海上港-山东**(中超第9轮)HD”可进入涉案赛事播放画面,画面左上角显示“CCTV5体育”。播放过程中可以进行快进操作。 经比对,上述公证视频内容中已录制的部分与苏宁体育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赛事公共信号版本视频的相应部分一致。 三、关于无锡联通、江苏广电、爱上公司抗辩所涉事实 《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载明,甲方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以下简称央视体育频道)、乙方体奥公司达成如下约定:赛事名称:2018-2025中国平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赛事电视信号/节目制作方: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赛事电视信号/节目版权归属方;中国足球协会。播出类型:直播、延时转播、重播,播出内容包括赛事正赛、新闻报道及根据赛事内容制作的赛事集锦和其他自制节目。播出时长:中超联赛每轮两场比赛,其中一场原则上为周六晚间时段,另一场任选:另外授权10场比赛用于场次调剂,但每轮播出不超过3场比赛……新媒体除70场电视场次以外,每轮比赛另选2场,共130场比赛。播出时间段:中超联赛:每轮原则上一场比赛在周六晚间播出,其他场次由甲方自主选择。播出平台:CCTV5、CCTV5+、风云足球:中央电视台拥有、运营和/或管理的网站、客户端软件及APP、IPTV、OTT等平台播出,其中IPTV及OTT权利不包括每轮单选的两场新媒体场次(共60场);且不可将所授权的内容转授权至任何第三方机构。许可期限:赛事播出之日起一年内。许可性质:全国卫视独家授权。等等。审理中,体奥公司明确就涉案赛事节目对央视体育频道的授权仅包含直播、延时转播、重播三种播出方式,不包含点播;播出平台中的IPTV平台仅限于中央电视台管理或运营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不包含涉案IPTV平台,且中央电视台不享有转授权的权利。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的各项通知可知,IPTV集成播控平台是指对IPTV节目从播出端到用户端实行管理的播控系统,包括节目内容统一集成和播出控制、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子系统。IPTV实行两级架构,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由中央电视台组织建设;各省设立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采用的是中央电视台统一设计和开发的系统软件、电子节目指南(EPG)管理、BOSS管理系统、统一的用户认证和计费等,对外采用统一的品牌、统一的“中国广电IPTV”播出呼号,并且实行严格准入管理。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主要负责:全国性节目源的集成、分发和播出情况监看;IPTV分平台在全国统一管理的基础上,主要负责本地区节目源的集成和播出情况监看等。分平台负责与所在省IPTV传输系统进行具体技术对接,负责将总平台传来的节目信号与本省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集成在一起,经一个统一接口接入到本省IPTV传输系统。各省未建成符合要求的IPTV分平台、没有与总平台对接之前,不得擅自提供信号。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和省级内容服务平台、IPTV传输服务企业均应取得总局颁发的具有相应许可项目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 2011年2月,中央电视台中国网络电视台(甲方)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乙方)签署《IPTV业务合作协议》,其中载明:1合作原则。1.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要求,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行两级架构,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 由中国网络电视台负责建设。1.2江苏地区设立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按照全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 组织、统一管理、分级部署的原则,由中国网络电视台会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建立,作为面向电信运营商的唯一平台,在江苏地区开展IPTV 业务,向用户提供电视直播、点播、时移、回放及增值业务等服务。2.1甲方权利和责任。2.1.2负责组织建设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2.1.3负责全国性节目源的集成及向分平台分发,并负责播出情况监看;负责向基本包提供央视3、5, 6、8频道等甲方拥有版权的直播流信号;等等。2.2乙方权利和责任。2.2.1乙方负责与中国网络电视台联合建立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2.2.2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本地区节目源的集成和播出情况监看;2.2.3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与本地区IPTV传输网络的对接;等等。8.1本协议有效期为30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还就收入分配、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5年3月14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甲方)、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乙方)与爱上公司(丙方)签署《IPTV业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合作协议书》载明:鉴于甲乙两方于2011年2月28日签订前述《IPTV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称原协议),丙方系甲方出资并控股的子公司,甲方授权丙方负责运营全国唯一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可经营性业务,负责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地方分平台、电信传输网络的对接。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自基准日(2013年7月1日)起,甲方将其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丙方取代甲方成为原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原协议及本协议的有效期至2041年2月28日止。 2016年6月3日,江苏联通(甲方)与江苏广电(乙方)签订《IPTV合作测试协议(2016年)》载明:一、合作总体原则与分工。1.1甲乙双方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IPTV业务展开具体合作。1.3根据国务院及江苏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甲方负责IPTV节目的传输和分发;乙方负责IPTV省级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1.4双方同意IPTV用户端和计费认证管理采取“双认证、双计费”,甲方应向乙方实时共享用户端和计费认证管理系统的管理数据,并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及时。1.5 IPTV平台所有内容需由乙方统一集成播控后传输至甲方,再由甲方按协议约定传输给双方合作的IPTV用户。1.7甲方所有IPTV用户都必须在乙方IPTV集成播控平台放装。1.8甲方引入的增值业务,如4K超清视频点播、沃家视讯、电视游戏、电视音乐、电视教育、电视商城等,经乙方集成播控并排重后统一纳入节目源和EPG。其中,视听类增值业务,经乙方审核后纳入乙方CMS统一进行生产、审核、编排及发布。1.9甲方使用业务品牌“沃家电视”,乙方使用业务品牌“江苏 IPTV”,初期各自对外宣传。EPG首页可体现双方标识。如甲方“沃家电视”品牌仅针对IPTV业务(不再包含OTT或其他业务),双方可互为宣传。1.10双方合作的IPTV业务中,凡有涉及广告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上线。二、甲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负责IPTV传输分发平台及基础网络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IPTV传输分发平台及基础网络包括宽带接入网、城域网、内容调度分发系统、流媒体系统和终端等。甲方承诺IPTV 传输分发平台与乙方IPTV集成播控平台对接。2.2甲方负责IPTV用户协议签订,并根据协议规定负责用户开户、安装和服务。2.3甲方负责向用户收取IPTV业务相关费用,并向乙方进行业务分成。2.4甲方根据双方协商的分成规则制订结算办法,每月向乙方出具结算表格。2.6甲方承诺利用自身的渠道资源、用户资源进行业务推广。2.10甲方承诺IPTV业务进入开户试用期后一年内发展不低于50 万用户,力争100万户。三、乙方权利和义务。3.1乙方确保业务开展的许可和资质,负责建设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IPTV省级集成播控平台,并与国家广电总局认可的国家一级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实现对接联通,对接联通后,确保IPTV集成播 控总平台节目落地至乙方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由乙方传输至甲方IPTV传输分发平台。确保双方合作符合国家相关要求。3.2甲乙双方根据业务运营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内容服务细化标准。3.3乙方负责江苏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管理、运营和安全保障。3.4乙方负责接入江苏IPTV集成播控平台节目内容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3.5乙方负责节目的合法性、导向性审核。3.6乙方负责江苏IPTV集成播控平台EPG的设计和管理、向甲 方提供江苏IPTV视听节目内容,其中,直播频道(含回看)数量与质量均不低于乙方在江苏境内向其他运营商提供的节目内容并负责内容规划、制作审看。四、业务分成及结算方式。4.1双方合作收入的定义为: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由双方合作开展的视听节目费和其它收入。视听节目费含基本视听类业务服务费和视听增值类业务服务费。基本视听类业务服务指双方提供的基础内容库。视听增值类业务服务费包括甲乙双方引入的付费包、单片点播等额外收费内容。其他收入 指视听类节目费以外的所有收入。双方共同商讨确定IPTV各项业务的市场价格。4.2结算用户定义为:开户用户(含普通用户、行业用户、酒店用户等)。4.3双方合作的业务收入,如由甲方向用户收取的,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结算。4.4基本视听类业务服务费结算规则:甲方向乙方支付10元/ 户/月。根据用户发展情况,适当以***抵扣。4.5视听增值类业务服务费结算规则:在基本视听类业务内容丰富的基础上,双方提供的视听增值类业务产生的收入,如为甲方提供的,分成比例为甲方:乙方=6:4;如为乙方提供的,分成比例为甲 方:乙方=4:6。4.6其他收入结算规则:甲、乙方提供的其他业务内容(如其他增值业务)产生的收入,如为甲方提供的,分成比例为甲方:乙方=6: 4,如为乙方提供的,分成比例为甲方:乙方=4:6。九、协议期限与终止。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则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其后以此类推。 查,江苏联通与无锡联通均系中国联通的下属分公司,江苏联通系无锡联通的上级单位。在江苏省无锡市办理“中国联通”宽带及IPTV业务,用户需与无锡联通签署《入网协议》并交纳费用。审理中,江苏广电自认涉案赛事节目系其为简便操作自行录制中央电视台CCTV5频道直播信号后形成江苏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点播节目介质,但该行为系经爱上公司授权实施。爱上公司认可授权江苏广电自行录制直播节目信号,并确认涉案赛事节目系由其负责运营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提供。 四、其他事实 无锡联通表示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已经通知江苏联通、爱上公司停止涉案赛事的点播服务,苏宁体育公司认可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并撤回了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中超联赛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苏宁体育公司提交了体奥公司从中超公司获得5年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的价格为80亿元的网络报道,以及2019中超行业价值白皮书等证据。无锡联通、江苏广电及爱上公司主张涉案赛事为点播,关注度和经济价值均极低,并提交另案中其他省市IPTV后台数据显示点播量为几次到几十次不等,以及版权采购合同显示江苏广电为江苏IPTV平台采购德甲联赛、俄罗斯世界杯赛事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际价格为1800-2000元/小时。 苏宁体育公司主张本案支付包括公证费、差旅费和律师费在内的维权支出合计20 000元,未提交相应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涉案赛事的公共信号视频系体奥公司通过在比赛现场设置数台不同机位的录像设备,进行摄像,导演及团队选取各机位拍摄的画面素材,并拾取球场声音信号,最终形成视频。该制作过程体现了在机位摄制、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方式等方面具有创作者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体奥公司最终形成公共信号视频后,以光缆传输和卫星传输两种方式将公用信号同步至中央电视台和苏宁体育公司两方演播室。两方可以各自接收该公用信号视频,说明该视频处于可复制的状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类电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故涉案赛事的公共信号视频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本案中,中国足协授权中超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的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中超公司将2016-2020赛季中超联赛公共信号制作权授权给体奥公司。苏宁体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客体系上述公共信号视频,体奥公司系该公共信号视频的制作者,对于涉案赛事节目画面享有权利。江苏广电、无锡联通及爱上公司在审理中对于苏宁体育公司获得授权链条予以确认,但不认可其中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超公司作出的授权说明,其确认体奥公司向苏宁体育公司的授权并未超越或违反体奥公司与中超公司在先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体奥公司被许可的授权范围。根据体奥公司出具的《权利确认函》,其于2019年3月1日授权给苏宁体育公司涉案赛事节目的独家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制止对授权权利侵权的权利,上述授权所载网络视频权包括许可网络媒介使用、利用比赛直播公共信号内容或自行采集的直播信号内容通过点播等方式,向公众或者特定群体提供赛事版权客体的传输和播放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体奥公司出具的《权利确认函》包括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苏宁体育公司经体奥公司授权,享有涉案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苏宁体育公司提交公证书显示,涉案IPTV平台提供涉案赛事的在线点播服务,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赛事节目的视频。经比对,涉案公证视频内容中已录制的部分与苏宁体育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赛事公共信号版本视频的相应部分一致,可以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涉案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该行为侵害了苏宁体育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江苏广电、无锡联通及爱上公司抗辩根据IPTV政策性文件以及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已获得涉案赛事节目合法授权许可的抗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本案而言,一方面,根据《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及体奥公司在本案中的确认,央视体育频道取得授权的涉案赛事节目的播出类型为直播、延时转播、重播,不包含点播,即未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包涵的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内播放的含义,且不可将所获授权内容转授权至任何第三方机构。另一方面,广电总局颁布的政策性文件仅涉及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并未具体涉及节目内容及权利类型,并无指向涉案赛事节目的使用授权。综上,江苏广电、无锡联通及爱上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苏宁体育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系针对同一事实,鉴于被诉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已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中做出评判,苏宁体育公司的权利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复保护。 根据《IPTV业务合作协议》等协议约定及当事人陈述,侵权赛事节目系爱上公司授权江苏广电提供,江苏广电与爱上公司针对IPTV业务进行深度合作经营,无锡联通负责与用户签约并收取费用,各方之间具有共同提供作品的意思联络,实施了分工合作提供作品的行为,并对由此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分配,构成分工合作的侵权行为。故苏宁体育公司要求江苏广电、无锡联通及爱上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苏宁体育公司要求江苏广电、无锡联通及爱上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现无证据证明苏宁体育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所受不良影响,且通过经济赔偿方式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因为苏宁体育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或江苏广电、无锡联通及爱上公司因此所获收益,一审法院将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可能给苏宁体育公司造成的损失;苏宁体育公司为取得涉案赛事节目授权所付出的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其中特别考虑到以下因素:1、中超联赛的商业价值较高,但足球比赛非常讲究时效性,一般而言直播赛事的受关注度和价值最高,在比赛结果已经揭晓后,重播、点播的受关注度和价值会极大地降低。从爱上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来看,中超联赛比赛结束后的点播量较低。2、苏宁体育公司虽声称为获得中超联赛2019赛季新媒体权利支付10.8亿元许可费,但并未提交相应的合同及全额付款凭证,同时从体奥公司向苏宁体育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来看,其支付许可费所获得的权利内容和范围较为广泛,在IPTV平台内的点播权利仅为其中之一。3、IPTV平台架构分为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各省级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本案仅涉及江苏省无锡市范围内“中国联通IPTV”的点播行为。 关于苏宁体育公司主张的维权支出,一审法院考虑公证及律师出庭情况,以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为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无锡联通与江苏广电、爱上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苏宁体育公司经济损失10 000元;二、无锡联通与江苏广电、爱上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苏宁体育公司合理支出6000元;三、驳回苏宁体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 980元,由苏宁体育公司负担6980元,由无锡联通与江苏广电、爱上公司共同负担7000元。 二审期间,无锡联通提交了(2020)京0105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一审法院判决无锡联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有违类案同一裁判的原则,结果错误。江苏广电、爱上公司认可该证据。苏宁体育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体奥公司未发表意见。 爱上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及2019赛季中超联赛赛程表、涉案赛事视频截图、“PP体育”网站关于“中超联赛2019赛季”搜索结果页面截图,用以证明苏宁体育公司就涉案赛事不享有点播的权利,无权单独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用以证明中央电视台对涉案节目享有在IPTV等信媒体平台点播的权利。3.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一审法院判赔金额明显过高。苏宁体育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无锡联通、江苏广电对上述予以认可。体奥公司未发表意见。 苏宁体育公司提及了大连银行回单图片,用以证明其为购买涉案赛事版权支付了高额费用。无锡联通、江苏广电、爱上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体奥公司认可该证据。 另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951号民事裁定,该裁定针对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宁体育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该裁定认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IPTV被称为“交互式互联网电视”,应当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电信企业负责为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的业务。在涉及IPTV案件中,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订并严格履行了IPTV业务合作合同,且被诉侵权内容不由电信企业提供,鉴于电信企业既未提供被诉侵权内容,又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具体内容无控制权,可以认定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涉及以下焦点问题: 一、苏宁体育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苏宁体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客体系涉案公共信号视频,而体奥公司系该公共信号视频的制作者,对于涉案赛事节目画面享有权利。苏宁体育公司和中央电视台的演播室在分别接收到上述公共信号视频基础上,各自添加解说词形成自己的播出版本,但这并不影响体奥公司对于涉案赛事节目画面享有权利以及后续授权的效力。本案中,苏宁体育公司提交了层层授权文件、中超公司作出的授权说明、体奥公司出具的《权利确认函》等,根据上述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苏宁体育公司享有涉案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二、无锡联通、江苏广电、爱上电视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具有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虽然涉案赛事属于竞技赛事,队员在竞技过程中无法加入具有独创性的选择,但涉案赛事需要通过数台不同机位的录像设备,进行摄像,导演及团队选取各机位拍摄的画面素材,并拾取球场声音信号,最终形成视频。该制作过程在机位摄制、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方式等方面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同时,该视频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涉案赛事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涉案公证显示,涉案网络电视平台提供涉案赛事的在线点播服务,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赛事节目的视频,该行为已侵害苏宁体育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IPTV业务合作协议》《IPTV业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合作协议书》《IPTV合作测试协议(2016年)》及当事人陈述,爱上公司和江苏广电负责IPTV业务中内容的集成和播控,江苏联通负责IPTV信号传输,并具体由无锡联通开展相关业务。爱上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明确认可涉案赛事节目系由其负责运营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提供,江苏广电明确其经爱上公司授权自行录制直播信号后形成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点播节目介质。可见,二者对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并实施了具体分工的行为,构成分工协作的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IPTV被称为“交互式互联网电视”,应当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电信企业负责为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的业务。本案中,《IPTV业务合作测试协议(2016年)》虽约定江苏联通可以引入增值业务,经集成播控审核编排后统一纳入节目源和EPG,但该约定亦并未超出相关规范性文件对IPTV业务管理规定的内容。现无证据表明涉案赛事节目由无锡联通提供,鉴于无锡联通既未提供涉案赛事节目,又对集成播控总平台提供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无控制权,故可以认定其在本案中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不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无锡联通与爱上公司、江苏广电实施了分工合作提供作品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一审法院判赔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关于经济损失,由于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方式、性质和过错程度等因素,在法定范围内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合理开支,一审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确定的金额亦无不当。爱上公司、江苏广电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关于“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存在笔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爱上公司、江苏广电、无锡联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92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9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 000元; 三、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9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合理支出6000元; 四、驳回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 980元,由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980元,由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米多 审 判 员 李 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丁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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