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7516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