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10954号 原告: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落霞苑158号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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