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辖终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69089C,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0527705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78285266,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31233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无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8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管辖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应在管辖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但只需初步证明该部分被告与涉案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即可,无需对其是否构成侵权,或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实体审查。本案中,关于联通无锡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首先,***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可以说明在联通无锡公司名下的IP地址中能获取被诉侵权视频内容,已具备形式上的关联性,不能认定***公司存在恶意制造管辖连结点的行为;其次,至于联通无锡公司名下的IP地址为何能获取被诉侵权视频,或者以何种技术手段实现视频播放,为实体审查内容;再次,即便如快手公司所言,被诉侵权视频系通过CDN服务方式向用户提供,那么联通无锡公司作为CDN服务提供商,当然不会存储被诉侵权视频,CDN(ContentDeliveryNetwork)服务,即网络缓存服务,在传统本地播放情景中,播放内容存储于物理硬盘(或其他存储介质),电脑读取硬盘中的内容临时存放于物理内存后呈现至输出端,而网络播放环境下,一个存储服务器可将播放内容(Content)分发(Delivery)至众多网络缓存服务器中呈现给用户,该些提供CDN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作用相当于本地播放环境中的内存,本身并未存储内容,但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涉及著作权法视野下的网络缓存行为、临时复制行为等实体认定,该院在管辖异议程序中对此亦不予审查。综上,联通无锡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除联通无锡公司之外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具有一定便利性,但选择管辖法院属于原告的诉讼权利,滥用诉权、恶意制造管辖连结点的行为应予制止,但依据法律规则、合法寻找管辖连接点的行为,属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范围,应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快手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联通无锡公司与涉案事实没有关联性,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IP在联通无锡公司名下。涉案视频系通过CDN服务提供,涉案IP只是CDN服务传输节点对应的IP地址,并不是任何服务器存储设备对应的IP地址;上诉人并没有与联通无锡公司签订CDN服务合同,一审裁定将联通无锡公司认定为CDN服务提供商错误。被上诉人将不适格的联通无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恶意制造管辖连接点,浪费司法资源。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公司、原审被告达佳公司、联通无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引起的纠纷,***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在联通无锡公司名下的IP地址中能获取被诉侵权视频内容,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联通无锡公司与涉案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性,且原审被告联通无锡公司亦未就主体适格及案件管辖权事宜等提出异议。因原审被告联通无锡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快手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