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5657滨海新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2民初5657号
原告:滨海新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中市路大发综合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沈光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兵,顾峰,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
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付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滨海新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滨海新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新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新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滨海新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范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鞠燕华
书 记 员 徐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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