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尔特环保工程(盐城)有限公司

盐城钢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菲尔特环保工程(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292号
申请人:盐城钢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五组世纪大道博客领地1栋4025室(B)。
法定代表人:沈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菲尔特环保工程(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滨海港镇民营创业园工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蔡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钢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菲尔特环保工程(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钢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菲尔特环保工程(盐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钢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菲尔特环保工程(盐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盐城钢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梦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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