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国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盐城国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603号
申请保全人:盐城国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新天大街11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军,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百乐。
被保全人:毛环宇,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保全人盐城国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毛环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标的为1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8月19日以100万元为限冻结毛环宇名下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614789.04元;8月20日以40万元为限冻结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40万元。8月25日,毛环宇以其在中国银行513170797043CNY0账户余额已足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及毛环宇名下除其在中国银行513170797043CNY0账户以外的存款账户的冻结。经核实,毛环宇在中国银行513170797043CNY0账户余额确已足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以及毛环宇名下除其在中国银行513170797043CNY0账户以外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贾广斌
审 判 员 朱茂春
审 判 员 张志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筱楠
书 记 员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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