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鲁中水泥有限公司、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1056号
申请人:济南市莱芜鲁中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石门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23297274T,法定代表人:毕逢和,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泮河路22号1号楼3单元5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574670164。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1033A,法定代表人:李云岱。
被申请人:夏庆卫,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济南市莱芜鲁中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920元并用担保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莱芜鲁中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庆卫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