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会、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会,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汶路望河街7号。
法定代表人:周长军,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会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19)鲁0911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审理中冻结了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签订的泰山学院二期教工公寓第二标段施工合同质保金75万元,后本院线下调查了解,本院并非第一冻结,不具备处置条件。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网络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3日本院执行干警到泰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3日本院执行干警到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再次通过网络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2019年12月19日本院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发布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耿立斌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