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02民初56号之二
原告: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汶路望河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上高办事处小井村(东湖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泰安市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泰安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