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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6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以东、***南路以北武汉光谷企业天地2号楼6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红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万达尊A座170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鄂0106民初4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810.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中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810.41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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