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朗数科技有限公司

***数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635号 申请人:***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以东、***南路以北武汉光谷企业天地2号楼6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万达尊A座170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810.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数科技有限公司为此向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810.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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