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欣欣家园物业有限公司

**、沂源县欣欣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27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友锋,沂源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沂源县欣欣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新城路以南富源路以西新城苑小区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咸立法,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沂源县欣欣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8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租赁物采取了停水停电的行为,至今租赁物无水无电。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房租的收费标准给予赔偿。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沂源县欣欣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没有停水停电。2.原判决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2018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对案涉租赁物采取了停水停电的行为,影响了租赁物的正常使用,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房租的收费标准给予赔偿,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决未支持其该主张,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 磊
审判员 冯 波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宗芳如
书记员王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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