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731号

原告:***,女,1977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憬雄、夏思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路进贤新村4幢D0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285888078。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陈雅婷,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华美国际花园5幢四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78463340N。

被告:***,女,1986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长兴路288号宝龙城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莹、黄东南,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分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2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分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8800元;3.判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漳州市龙文区,故本案应属于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提供的被告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分公司的企业信息可以证实其住所地在晋江市,属本院的辖区范围,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异议人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君

附件:本案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由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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