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辖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新浦路进贤新村4幢D04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清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审被告: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罗山街道华美国际花园5幢四单元。
代表人:王珍珍,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珍珍,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分公司、王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8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被告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分公司及王珍珍的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福建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立新
审 判 员 张 黛
审 判 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启帆
书 记 员 XX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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