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407号
原告:***,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告:保定中航天元风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创业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713122357。
法定代表人:张琳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盾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6号智慧湾6号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677655625。
法定代表人:徐龙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保定鉴衡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6160230P。
法定代表人:秦海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保定中航天元风电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盾能运输有限公司、保定鉴衡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