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荆山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胡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林、王灵燕,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风华路18号8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宁裁字第95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宁裁字第957号仲裁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邓光扬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