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财保1号
申请人:南京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607763XM,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荆山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胡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林,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燕,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394668894,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华路18号8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人南京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南京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出具的2000000元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月11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京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昊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武良平
书 记 员 陈海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