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初1355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怀安灯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许怀安。
被告:河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岗当综合市场东排6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栋。
原告***与被告高邮市怀安灯具厂、河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邮市怀安灯具厂、河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