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民初26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岗当综合市场东排**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秋萍
人民陪审员 马惠云
人民陪审员 潘利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栾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