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民初99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牟迅、徐长乐,山东众城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岗当综合市场东排**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2017年02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阳
代理审判员 彭 鑫
人民陪审员 关 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