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1民初87号
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球生
代理书记员 赖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