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3民初2347号
原告福州金盛建装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福州金盛建装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并结清本案的债权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州金盛建装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金盛建装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93元,减半收取计6547元,由福州金盛建装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明
法官 助理 王美钦
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