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4143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928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4025749N。
法定代表人:陈六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加安,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市排头逸夫小学,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排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2490762920U。
法定代表人:郑玮鳗,校长。
本院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排头逸夫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0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41121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熊 盛 贺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城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