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23民初2361号

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4025749N,住址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928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六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畅,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讼争工程项目负责人,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华,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3ME10392316,住址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

法定代表人:罗善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基,福建汀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与被告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燕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畅、张庆华,大燕村委的法定代表人罗善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燕村委向富凯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60056.12元;2.判令大燕村委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60056.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利率标准向富凯公司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大燕村委承担。诉讼过程中,富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大燕村委向富凯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9756.12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年期);2.大燕村委承担鉴定费15309.62元;3.诉讼费用由大燕村委承担。

事实与理由:富凯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参加大燕村委组织的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并于2017年6月20日被确定为中标人,随即开具了“中标通知书”。富凯公司、大燕村委双方于2017年7月8日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包含了“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了承包方式及范围、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修期、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由于本项目在招投标前期填土填方由大燕村委自行填了一部分,后一部分由富凯公司继续完成。大燕村委原村主任也收取了富凯公司现场管理人黄加畅和黄启楷合计人民币6万元,用于支付由大燕村委前期完成填土的费用。填土完成后大燕村委也及时进行了现场测量并如实记录办理了工程现场签证单(详见003、004号签证单),其它隐蔽工程和现场商定的工程情况也均如实记录办理了工程现场签证单。2018年5月20日,村两委、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对工程量进行了测量、复核,并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上签字盖章确认。本项目被评定为合格工程,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详见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本案协议书第19页第33条第33.2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3.4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部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第31页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最后一横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合格完成后30天内提交给发包人一式二套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如今工程已竣工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且过了质保期。2018年6月份,富凯公司提交了竣工图等资料,并于2018年7月19日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第一部分836841元,第二部分147461元,合计984302元)后,大燕村委至今未做出任何的结算和答复意见,也仅支付进度款724245.88元后就未再付款。2019年7月1日,富凯公司向大燕村委出具“结算告知函”并附上竣工图、签证单、结算书等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要求大燕村委在一个月内给予完成办理结算。大燕村委在20l9年7月9日第二次收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至今已一个多月仍未向富凯公司做出任何响应和答复。一年多来,富凯公司几十次催促,大燕村委以各种理由拒绝结算付款。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该办法规定竣工结算审查期限:500万元以下,从刚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起20日内。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计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同。建设部《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规定。综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大燕村委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对富凯公司送达的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且大燕村委在收到富凯公司出具“结算告知函”并附上竣工图、签证单、结算书等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一个多月仍未做出任何回应,所以富凯公司的结算及资料,大燕村委应视同认可。大燕村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富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富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燕村委辩称,富凯公司在起诉状陈述的招投标事实和时间节点、签订合同的时间等没有错。但富凯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富凯公司的诉请。富凯公司的诉请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合同内的富凯公司计算的83万多元,即大燕村委委托第三方确认的73万多元的部分;另外一部分是14万多元的工程,是富凯公司自己自行建设的案涉工程的停车场附属工程。案涉工程由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福建华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预算,预算金额分旅游接待中心458295元、停车场319313元,总预算造价为777608元,尚未下浮10%。富凯公司已提供有预算造价的相关文件。案涉工程由富凯公司中标后,于2017年6月26日实际进场施工。2018年5月25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单中有9项应当进一步完成和整改,但富凯公司至今尚未对该9项进行完善和整改。2018年10月,富凯公司提供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按照富凯公司提供的结算资料,工程总造价为836841元。当初富凯公司并未提供另外一部分停车场附属工程的结算单。大燕村委接到富凯公司提交的验收材料后,在一个月内,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0款第3项的约定和县政府(2014)76号文件,上杭县财政局、审计局(2017)66号文件规定,于2018年11月20日将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材料报送到福建恒鑫工程咨询公司进行了审核。审核的结果是工程总造价两项工程(包括停车场)合计735962元。2019年3月28日收到该审核结果报告书的第二天,即3月29日,大燕村委就将该审核结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富凯公司黄加畅的电子邮箱。但富凯公司一直到今为止,都没有提出书面答复。到2019年4月,大燕村委已经实际支付给富凯公司的工程款724245.79元。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95%,已经超付了36212元。该款还未扣除富凯公司应该整改和完善的9个项目,大燕村委保留该部分的追偿权利。2019年7月28日,富凯公司乘大燕村委换届选举,新老干部交替时机,寄来一份工程结算告知函。告知函另附有两份结算书,一是涉案工程的结算书,另一份是停车场附属工程结算书。停车场的结算书,大燕村委是第一次收到。大燕村委收到告知函及两份结算书后不解,因为案涉工程已经结算清楚,并且工程款也已经支付。对停车场附属工程结算书,大燕村委不认可,因为根本没有停车场的项目。案涉工程竣工后,因为施工现场还有预留土地面积。富凯公司想要增加工程款,对施工图纸以外的部分进行施工。在监督该项目的稔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廖某和李某发现后,及时劝阻,并明确告知富凯公司的黄加畅不要施工,一是建设单位没有资金,二是超过10%,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要重新预算审批,将会对建设单位造成困扰。因此,对该部分工程没有工程签证,也没工程验收。根据富凯公司提供的停车场附属工程结算书,所结算的依据的签证单,已经在涉案工程里面进行了结算,即003、004、005号签证单已经在案涉工程中进行了结算,又拿到停车场附属工程进行结算,属于重复结算,且存在冒充、虚假的计算。根据以上事实,案涉工程已经结算清楚,并已超额支付,不存在支付利息。根据大燕村委的事实陈述,富凯公司主张的附属工程停车场实属自编自导,并未得到大燕村委的认可。请求法庭驳回富凯公司的起诉。

大燕村委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富凯公司支付给大燕村委因其工期延误的违约金175000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富凯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富凯公司中标大燕村委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按招标和中标通知书约定,整个项目工期为90日历天。2017年7月8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第25.1约定,承包人应确保在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否则逾期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合同签订后,大燕村委于2017年6月份已具备了进场施工条件。2017年8月30日,富凯公司正式进场施工,2018年5月25日竣工验收,整个工期达265个日历天。按照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为90日历天,富凯公司实际延误工期为175日历天,按施工合同第十条第25.1约定,富凯公司应承担逾期一天罚款1000元的违约责任,应当支付给大燕村委延误工期违约金175000元。为此,提起反诉。

富凯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一、《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9条第2款约定,工期为120日历天。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对某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因此,本案双方约定的工期应为120日历天。二、大燕村委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富凯公司时,填土所在地上方横跨着一条10KV的电力高压线路(杆号为燕竹坑#2配变支线#4杆#5杆),电线与地面距离不足3米,导致大燕村委在工程招标前应完成的填土工作仅能完成一半,剩余的填土工作须待电线迁移后才能继续。上述高压电线在2017年10月30日才最终迁移,富凯公司的施工工作也是在电线迁移后,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后才正式启动。因此,根据施工合同第二条第8.3款的约定,富凯公司的开工期应顺延至2017年11月1日。三、大燕村委未及时完成挡墙的施工建设严重影响了富凯公司的施工进度。因案涉的停车场系填土完成,四周未建挡墙的情况下,所填土不断发生溜方至旁边未征用的农田中,而且已填土无法夯实。经富凯公司多次催促后,大燕村委才于2017年11月份将填土周围的挡墙工程发包给本村的罗永树施工,该挡墙工程于2018年1月底才完成。挡墙1/3工程未完成前,富凯公司无法对停车场进行夯实、硬化,也无法对接待中心的散水坡进行施工。大燕村委延迟挡墙工程发包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富凯公司的施工进度。四、根据专用条款第二条第6.1(2)款的规定,将施工所需电线路安装至施工现场并装好电表是大燕村委作为发包人应尽的合同义务,也是保证富凯公司施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大燕村委至今仍无法向电力部门申请用电手续,富凯公司为了赶工期只好请求在工地附近的住户处接临时电使用。大燕村委未履行合同义务及临时接电用电的不稳定,均给富凯公司的施工进度造成影响。五、停车场原设计长度为39米,后增加工程量,长度扩至53米,宽度由原来的27米增至45米;停车场原设计图纸右下角处空白区域后增加征地并列入作为停车场的施工范围;另外,原设计的接待中心的施工地点并不在停车场占地范围内,后也变更至停车场的占地范围内。上述工程量的增加及设计的变更客观上增加了工期。根据施工合同第三条第13.1款的规定,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的,工期相应顺延。六、众所周知,富凯公司施工项目为露天工作,受天气影响明显。据龙岩市气象局出具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富凯公司施工所在地的降水日数为64天,此段时间富凯公司无法施工,必然需相应顺延工期。七、富凯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完成外施工操作架的拆除工作:于4月22日完成停车场透水砖、植草砖的铺设工作。因此,2018年4月22日应当作为准确的竣工日期。综上,富凯公司的施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因大燕村委未将电线接入施工现场、未及时完成挡墙的施工、中途增加工程量和变更工程设计,及因降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故不存在富凯公司违约逾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形,大燕村委要求富凯公司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大燕村委的反诉请求。

富凯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及反诉抗辩主张,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证明富凯公司基本情况及委托诉讼情况。

6.中标通知书,证明本案工程项目是由富凯公司合法中标承建的项目,及中标价、工期、质量标准等。

7.《协议书》,证明协议书包含了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了承包方式及范围、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修期、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

8.《结算告知函》,证明富凯公司于2018年6月提交了竣工图等资料,并于2018年7月19日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大燕村委至今未做出任何的结算和答复意见。2019年7月1日,富凯公司向大燕村委出具“结算告知函”并附上竣工图、签证单结算书等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要求大燕村委在一个月内给予完成办理结算。大燕村委在2019年7月9日第二次收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至今已一个多月,仍未向富凯公司做出任何响应和答复。

9.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本工程于2018年4月份全面竣工,大燕村委于2018年5月20日组织村两委、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对工程量进行了测量、复核,并在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上签字盖章确认,本项目被评定为合格工程,并通用验收交付使用。

10.工程现场签证单,证明本案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施工方法、施工程序以及单价和其他隐蔽工程和现场商定的工程情况也均如实记录办理了“工程现场签证单”,皆经监理等相关人员复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11.工程结算,证明案涉工程项目按设计图施工,富凯公司聘请了专业的工程咨询造价师,按大燕村委提出的要求分成两部分结算,第一部分大燕村委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836841元,第二部分大燕村委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停车场附属工程)147461元,二部分结算均根据监理等相关人员复核并且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图、工程量现场签证单及预算审核单价下浮10%,预算漏算部分如门、窗、楼梯等也均按预审相同的定额相同月份结合市场价,于2018年7月19日做出了结算书,并第二次提交了以上完整的资料给大燕村委(后面一次为EMS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富凯公司几十次当面和电话催促大燕村委,大燕村委均未做出响应,皆以各种理由拒绝结算付款。

12.大燕村旅游接待中心造价咨询报告(项目编号:闽建友造龙宇[2017]05-11号),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分成旅游接待中心及停车场两部分,其中旅游接待中心的预审是经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预审核定造价为458295元,附页审核表清楚的列明了每项的单价及审核依据,同时也清楚的体现了如门、窗、楼梯等项目均漏算。造价咨询报告列举的单价也为案涉工程结算的单价。

13.大燕村停车场工程预算书,证明停车场部分预算单价,停车场经福建华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预算,预算造价为319313元,附页审核表清楚的列明了每项的单价。造价工程预算书列举的单价为案涉工程结算的单价。

14.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寄出的照片及物流查询信息截图、送达回执单,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富凯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大燕村委出具“结算告知函”并附上竣工图、签证单、结算书等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要求大燕村委在一个月内给予完成办理结算。2019年7月6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出,大燕村委在2019年7月9日收到,大燕村委在第二次收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至今已一个多月,仍未向富凯公司做出任何响应和答复。

15.大燕村委支付进度款的银行收款记录3张,证明大燕村委分三次转账支付进度款共计724245.88元。

16.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案涉项项目在招投标前期填土填方由大燕村委自行填了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富凯公司继续完成,大燕村委原村主任收取了富凯公司现场管理人黄加畅和黄启楷合计6万元,用于支付由大燕村委前期完成填土的费用。填土完成后大燕村委也及时进行了现场测量并如实记录办理了工程现场签证单。

17.工程项目竣工图,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分成旅游接待中心及停车场两部分,于2018年4月全面竣工,按图施工的采用施工图做成竣工图,与原设计或现场实际施工工艺和工程完全一致。大燕村委于2018年5月20日组织村两委、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对工程量进行了测量,并在竣工图上签字盖章确认。

18.配送电停电作业现场勘查申请单、配电第一种工作票、照片,证明施工场地上方横跨一条10KV的电力高压线路,该电线在2017年10月30日才迁移,迁移前不具备施工条件。

19.微信聊天截图、照片,证明富凯公司施工人员黄加畅催促大燕村委会要加快挡墙工程施工及挡墙工程在2018年1月底施工完毕的事实。

20.照片,证明大燕村委未按照合同要求将用电线路接入施工现场,富凯公司只能到附近村民家中临时接线的事实,导致施工过程中用电不稳定,影响施工进度。

21.设计图纸(停车场平面图、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证明停车场长度和宽度均有增加,有增加工程量。接待中心的建造地点也发生改变。接待中心变更地点后需继续征用土地。

22.天气证明,证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该区间的降水期间不能施工。

23.施工日记,可以客观还原富凯公司施工过程。在第三页可以证明接待中心在2018月2月5日已经施工完毕。

24.气象资料、网络下载资料,证明2017年6月26、27日是中雨和雷阵雨,不具备施工条件,可以证实大燕村委在反诉中提供的施工日志中的施工日期是随意填写的。

25.高压线照片,证明施工地上方相隔3米有横跨高压线的事实。

26.装载机施工签证单。

27.存款明细账。

28.喜润农业机械结算单。

证据26-28,证明富凯公司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都在从事施工现场的填土工作,施工现场的前期工作是大燕村委完成的,施工日志的时间是虚假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开工日期也是虚假的。

29.现场签证单(编号001-011),证明富凯公司增加的工程量经双方确认的事实。

大燕村委围绕其抗辩主张和反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出示了以下证据:

1.福建恒信公司造价咨询成果报告,证明案涉工程二部分,一是接待中心工程造价为446193元,二是停车场工程造价289769元,总造价735962元;富凯公司另外所谓《停车场附属工程》计量单中签证001、002、003、004、006已计入本成果报告中工程量结算。

2.招标备案资料,证明案涉工程无工程进度款。

3.电子邮件发送单,证明案涉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缺陷报告,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9月5日发送给富凯公司邮箱。

4.上杭县财政局、审计局(2017)66号文件,证明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属县政府指定的25家之一的县有工程造价助审机构。

5.上杭县人民政府杭政(2014)76号文件,证明对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预算、决算的审计监督。100万元以下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县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确认的中介审核,并报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备案、登记。

6.上杭县发改局、旅游局(2018)31号文件,证实案涉工程资金来源于政府性投资项目。

7.付款清单,证明案涉工程实际已支付工程款724245.79元。

8.富凯公司出具给大燕村委的结算审核情况说明,证明富凯公司已经收到了大燕村委发给富凯公司的电子版的邮件。

9.罗锦昌的证言,证实竣工验收报告中“以上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并不是罗锦昌签的。

10.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证明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承包人应确保在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否则逾期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

11.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总工期为265天,延误工期175日历天。

12.富凯公司的施工日志,证明富凯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已实际进场施工,大燕村委于2017年6月26日之前已具备了施工条件。

13.中标通知书,证明案涉工程工期为90日历天。

14.证人廖某、李某出庭作证证言,证明富凯公司申请的第二部分140000多元工程部分,合同内是没有的,富凯公司增加附属部分的时候,有告知富凯公司不能去施工。

本院出示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旅游基础设计建设项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意见书》(工程编号:瑞晟价鉴函[2019]11号)。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一、富凯公司提供的证据。大燕村委对证据1、2、3、4、5、6、7、8、9、10、12、13、14、15、17、21、22、24、25、29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6双方约定的工期为90天。证据8收到时间是2019年7月28日,不是7月19日,签收人是邮政代收人代收的,很迟才交给现在的村主任。证明内容是虚假的。证据9第4页原村主任签的“以上问题均已整改合格”的真实性有异议,并非罗锦昌所写,能证实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验收合格为5月25日。该证据是对涉案工程的验收,不包括附属工程的验收。证据10不是附属工程的签证单。证据14不能证实大燕村委具体收到时间,大燕村委是在2019年7月28日收到的。证据17仅是案涉工程的图纸,不包括附属工程。证据21不能证明富凯公司的主张。证据22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预料多雨。证据24不能证富凯公司的主张,富凯公司已经进场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是以竣工验收报告双方认定的日期。对证据25证明内容有异议,并不影响开工日期。该地点主要是用来建坪。证据29不能证实富凯公司主张。对证据11、16、18、19、20、23、26、27、28有异议。证据11是富凯公司单方制作,第二部分14万余元,之前没有提交过。证据16不清楚,真实性无法判断。证据18不能证明富凯公司主张。证据19罗新桂是上一届村委支委,对双方聊什么事情还清楚,不能证明富凯公司工程延期的正当理由。证据20不能证明延误工期的正当性。证据23属于富凯公司方工作人员自己制作的,并未得到大燕村委的确认,不能当证据使用。证据26、27、28真实性不清楚,不能证实富凯公司主张。填土也是工程部分。

二、大燕村委提供的证据。富凯公司认为,对证据1、2、3、4、5、6、7、10、11、12、1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大燕村委委的主张。造价咨询报告只是富凯公司完成的工程量的部分,并不是全部,大燕村委要求拆分出去的工程量并未计算在内。该报告并未包括14万多元在内,还改变单价和实际工程量。比如序号4的,单价由134.24元改为87.38元。序号26工程量5100.45立方米被改成了4123.455100.45立方米。证据2第六条内容可以证明填土工程是业主应当完成的,但业主实际没有完成,也证明富凯公司在大燕村委委没有完成前期工程的前提下,不具备施工条件。证据3通过查询电子邮件发送人并非大燕村委或者大燕村委授权人,或者是项目委派参与者,其发送的内容也与大燕村委提交的证据内容不相符。不能证明大燕村委已经将审核结论发送给富凯公司的事实。证据4、5、6与本案无关。证据6能够证明案涉的工程总投资为118万元。富凯公司审核的工程造价并未超过文件规定的要求。证据10请求法庭注意第19页33.1、33.2款的内容。证据11说明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都是事后随意填写的,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证据12是事后业主方为了向上级争取资金必须报备的材料,相关的日期是不准确的。且按照上面的记载的时间,当天都是下雨的。证据13不能证明工期90天,应该按专用条款重新确定。证据14证人廖某的证言能证明施工现场存有高压线,会影响施工。结算是按原来设计图进行结算,超范围的工程并未纳入最终结算的范畴。富凯公司自行做出的审核报告有送给大燕村委和镇政府审核,但因为超了工程量,所以不予审核的事实。李某的证言能证明其未将超出设计图纸外的部分的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审核,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或者个人是不含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的。镇政府委托造价咨询报告在2019年8月才出具,程序不严谨,造价报告出具的也不严谨。委托审核的依据的材料是早先备案的材料,完全撇开了超出工程量的部分。审核结果与客观情况不符,在富凯公司有异议的情况下,并未出具最终的报告,不排除受镇政府的工作影响。证据8没有富凯公司的盖章确认,不能证明大燕村委主张。即便真实,也表明富凯公司对大燕村委的提供的审核结论存在异议。证据9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证言不予采信。证明的内容也与本案事实无关联。

三、本院出示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旅游基础设计建设项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意见书》,双方均无异议。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其他有效证据分析认定。对上述有效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内容,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富凯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参加大燕村委组织的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后中标,2017年6月20日,大燕村委向富凯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7年7月8日,富凯公司与大燕村委就稔田镇大燕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内容包括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附件,双方约定了承包方式及范围、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修期、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

(一)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第一部分为《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稔田镇大燕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上杭县稔大燕村;工程内容:稔田镇大燕村乡村旅游接待中心及稔田镇大燕村停车场项目工程。资金来源:上级拨款及自筹。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更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交底纪要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为依据。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第五条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柒拾伍万零伍佰肆拾贰元(人民帀未下浮)¥750542元。

(二)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11开工及延期开工:第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第13工期延误:第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第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第32.l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第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第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圾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第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第34.3质量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第十条其他:第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第39.3第6项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误的工期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三)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9.2工期要求:120日历天。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第10工期延误第13.l工期顺延的确认方式:按通用条款中第13条规定执行。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单位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3.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期限提供开工条件:4.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5.不可抗力(如交通管制等);6.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7.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的停工。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3)工程质量竣工验合格,承包人在1个月内办理完成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竣工结算一个月内必须初审完毕,由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报有权机关进行审核,工程结算经一个月内审核确认后,工程款15天内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95%。(4)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三个月)期满后15天内退还。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本工程结算以施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合同条款第13条办理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合格完成后30天内提交给发包人一式贰套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三个月后的3天内结清。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第25.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在约责任;承包人应确保在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否则逾期一天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中抵扣。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时书面确认后工期免予罚款,可以顺延。如果工期提前,不奖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款支付滞后一个月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延误工期,经确认,承包人的工期相应给予顺延。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第2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第十一条其他:第2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第32补充条款(5)如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与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计算、计价及文字解释不相吻合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四)大燕村委对富凯公司提供的案涉建设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的内容和真实性均无异议。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约定: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五条其他约定: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为一年。

二、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现所建设地块在双方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前期基础填方由大燕村委方自行填了一部分。签订合同后将未完成的基础填方交由富凯公司继续完成。案涉工程中的停车场大燕村委增加扩大了建设面积,原设计为1168.5平方米,增加至2237.5平方米。因该项目主要由政府拨款,稔田镇政府监督该项目的村管站工作人员,对增加工程量提出,因建设单位没有资金,如果超过10%,将要重新预算审批,会对建设单位造成困扰。对案涉工程增加的包括停车场在内的工程量,大燕村委进行签证,竣工后对竣工图进行确认。合同签订后,富凯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正式开工建设,2018年5月1日竣工。竣工后至2018年5月25日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案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结论中注明:“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内容、设计施工图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内业资料齐全,有效,同意竣工验收支付使用。”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25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及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量进行了测量、复核。2018年6月5日,富凯公司、监理单位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竣工图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富凯公司正式进场施工前,原架设的大燕村10KV配变电高压线路(杆号为燕竹坑#2配变分支线#04杆至#06杆),横跨通过案涉工程接待中心的施工现场上方,高压线路距离地面约3米,未迁移前影响工程施工。富凯公司向大燕村委反映此事,后经向国网上杭供电公司的稔田供电所申请迁移,国网福建上杭供电有限公司稔田供电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申报后,国网福建上杭供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将上述高压线路迁移完毕。

根据龙岩市气象局出具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上杭县稔田镇无雨日数为117天,小雨及以上强度(日降水量≧0.1mm)降水日数为64天,其中小雨51天、中雨9天,大雨2天,暴雨2天。2017年10月31日和2018年5月1日均为无雨日。有关降水强度标准的说明:24小时雨量:小雨0.1~9.9mm、中雨10.0~24.9mm、大雨25.0~49.9mm、暴雨50.0~99.9mm、大暴雨100.0~249.9mm、特大暴雨≧250.0mm。

四、案涉工程为包工包料,按实结算,无进度款。案涉工程款大燕村委分别在2017年11月9日支付208055.56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366190.23元、2019年1月29日支付150000元,合计724245.79元。

五、2018年7月19日,富凯公司编制了涉案工程结算书,结算书分二部分:1.稔田镇大燕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为836841元。其中接待中心工程造价为502784元、停车场工程造价为334057元。2.稔田镇大燕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停车场附属工程)造价为147461元。上述结算书中的停车场指的是原设计图纸部分,停车场附属工程为增加部分的停车场。富凯公司向监管案涉工程的稔田镇村管站、大燕村委提交了结算资料。2018年10月间,稔田镇村管站接到富凯公司提交的验收结算材料后,于2018年11月20日由通过稔田镇村管站将不包括停车场附属工程部分的结算材料,委托报送给造价咨询公司办理造价咨询审核。2019年3月28日,福建百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造价咨询报告书初稿发给稔田镇村管站,29日稔田镇村管站监管案涉工程的李某将报告初稿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富凯公司的黄加畅,黄加畅对初稿有异议。稔田镇村管站李某再次报送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造价咨询。

2019年7月7日,富凯公司向大燕村委邮寄“结算告知函”并附上竣工图、签证单、结算书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要求大燕村委在一个月内给予完成办理结算。该邮件于2019年7月9日由他人签收,大燕村委自认于7月29日收悉该邮件。2019年8月初,由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落款时间倒签到2019年3月28日。该《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审核的稔田镇大燕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接待中心工程和停车场工程)总造价合计为735962元。稔田镇村管站收到该《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后,通知富凯公司的黄加畅,因该报告书未涉及停车场附属工程部分,富凯公司对该报告书的工程造价存有异议。大燕村委认为涉案工程已结算清楚,工程款已结算完毕。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未能协商一致。为此,富凯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大燕村委提起反诉。

六、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对工程价款存有争议,经富凯公司申请,本院委托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审造价为984302元。2020年5月11日,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旅游基础设计建设项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意见书》(工程编号:瑞晟价鉴函(2019)11号)。鉴定意见为:富凯公司完成的大燕村委旅游基础设计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为824002元。在合同造价其他说明中注明,根据现场勘查停车附属工程已按图施工做出可确定鉴定造价。工程造价824002元的构成:1.稔田镇大燕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接待中心)审核工程造价为433066元,其中建筑工程400460元(338887元+61573元)、安装工程32606元;2.稔田镇大燕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停车场)审核工程造价为390936元。富凯公司缴纳了鉴定费用15309.62元。

本院认为,富凯公司与大燕村委就稔田镇大燕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案涉工程的工期为多少日历天,富凯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二是工程价款如何结付;三是大燕村委反诉请求是否成立,工程延期违约金如何计付;四是鉴定费用如何负担。

关于焦点一。1.富凯公司主张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对某一事项约定不一致时,应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工期应为专用条款中约定的120日历天。大燕村委主张按照招标和中标通知书,2017年7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为90天。庭审中法庭要求双方对合同书第一部分协议中约定的工期为90天与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为120天不一致的原因进行说明,大燕村委认为专用条款中工期120天可能是笔误也有可能是增加工程量,不是很清楚,结合招标文件工期应为90天。富凯公司解释称专用条款中的120天,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是比较合理的,当时没注意前后不一致。本院认为,案涉建设施工合同中前后约定的工期天数不一致,中标通知书、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为90个日历天,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为120个日历天。根据专用条款第十一条第32补充条款第(5)项的约定,结合专用条款是对专门具体事项的约定,案涉工程实际应施工的工程量比招标时的工程量有增加,故本院确认案涉工程的工期为120个日历天。2.富凯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富凯公司主张施工日期应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设计图纸变更增加工程量、大燕村委未及时完成挡墙施工、未将电线接入施工现场、降水天气等客观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其2018年4月完工,不存在违约逾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形。大燕村委否认经其确认有顺延工期事宜。本院认为,根据双提供案涉工程验收报告中记载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1日,该报告经双方、监理,设计单位签章确认。故案涉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应以该报告确认的日期为准。但在施工期间,大燕村委提供的证人可证实,施工工地上尚有高压线路未迁移,影响施工,该证人为当地镇政府村管站工作人员也是涉案工程的监管人员,也要求大燕村委尽早完成该高压线路的迁移。该高压线路于2017年10月30日才迁移完毕。故富凯公司主张此期间应顺延工期即扣除工期,有事实依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案涉工程的工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案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3款、专用条款第三条第10款对工期顺延,须由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报告,经工程师确认或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单位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富凯公司未提交证据实2017年10月31日之后,经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工期可顺延的证据,且其主张天气原因不属合同约定可扣除工期的不可抗力事由。因此,富凯公司主张2017年11月1日之后,存在工期顺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大燕村委对富凯公司提供的案涉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的内容和真实性均无异议。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案涉工程无进度款,富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初次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具体时间,大燕村委自认在2018年10月收到但无具体日期,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20.1款的约定,结合大燕村委自认情况,大燕村委至迟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结算上报有权机关审核确认程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15天内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95%。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再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三个月后的3天内结清。案涉工程经委托鉴定工程总造价为824002元,其中:接待中心工程造价为433066元(建筑工程造价400460元+安装工程造价32606元)、停车场工程造价为390936元。根据上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建设工施工合同、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案涉接待中心建设工程中不同建筑部分存在不同的保修期,保修金结清退还时间也不尽相同。接待中心中的建设工程部分涉及屋面防水、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等,最低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5月25日起至今该部分保修期未届满;安装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等最低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5月25日起至今虽已过最低保修期,但结清支付期限为2020年8月28日前,结清支付期限尚未届满。停车场建设工程属于附件3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即至2019年5月25日,保修期已过,保修金的结清支付期限自2019年8月29日起已成就。据此,接待中心建设工程(包含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保修金21653.3元(433066元×5%)的结清支付期限尚未届满,富凯公司诉请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富凯公司诉请中扣除该部分之外的应付未付工程款78102.91元(824002元-已付724245.79元-21653.3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应付工程款至迟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后15天内支付,即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故富凯公司诉请工程款的利息,应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付。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28日扣除停车场尚未达支付期限的保修金19546.8元(390936元×5%)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58556.11元(78102.91元-19546.8元),2019年8月29日起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78102.91元。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已将贷款基准利率授权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月公布,故此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富凯公司主张按1年期利率计付利息,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三。本院已认定工期顺延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日竣工,计183天,扣除合同约定的工期120天,逾期63天。案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条第25.1约定,承包人应确保在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否则逾期一天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中抵扣。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时确认后,工期免予罚款,可以顺延。双方基于合同约定对施工方施工中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逾期一天罚款1000元系基于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的约定,其“罚款”性质当属惩罚性违约金。因此,根据该约定,富凯公司逾期63天,违约金为63000元(1000元/天×63天)。大燕村委反诉请求支付延期违约金,部分有事实与合同依据,部分予以采纳。

四、关于焦点四。本案鉴定费用15309.62元,鉴定机构主要按送审造价984302元收取,鉴定审核的工程造价为824002元。故对未超出鉴定审核造价部分的鉴定费用12816元【15309.62元×(824002元÷984302元)】属于富凯公司合理支出的费用,应由大燕村委负担。富凯公司诉请大燕村委承担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102.9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工程款58556.11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以工程款58556.11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78102.91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2816元;

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63000元;

四、驳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7元,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民委员会负担1085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杭县稔田镇大燕村民委员会负担1216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张春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执行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