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排头逸夫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3051号
原告:福建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4025749N。
法定代表人:陈六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燕,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排头逸夫小学,住,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排头村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2490762920U。
法定代表人:郑玮鳗,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排头逸夫小学(以下简称逸夫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燕与被告逸夫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林志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41121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4112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原告中标承建被告的“教学综合楼工程”。双方于2012年3月1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其中合同第23条约定:“本工程的工程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合同方式”。第25条第三款约定“……工程结算经审核确定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5%;”第25条第四款约定“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无息退还”;第33条第四款第二项约定:“发包人根据确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在14天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33条第四款第三项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工程缺陷责任期由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33条第四款规定:“本工程的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工程缺陷期由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若未出现比较严重的保修问题,可由承包人出具工程保修承诺书,发包人无息退还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退还部分保修金。”第33条第六款约定:“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满二年后的28天内清算。该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而使发包人不得不自行组织返修的,则发生费用应在质保金内扣除。若在交付使用后的头两年内未出现过重大保修问题,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后,发包人在清算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质保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押后退还部分工程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加班加点施工。该工程于2012年8月20日如期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于2012年9月份开始使用。2014年9月26日经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最终审核,审核结论为核定本工程总造价为8822420元。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8381299元,余款441121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投入使用建成的教学综合楼,视为原告所施工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不予支付工程款给原告,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于2019年4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逸夫小学辩称:原告要求支付的工程款441121元是工程质保金,按施工合同之约定,现还达不到支付的条件。1.案涉工程2012年9月份就投入使用,但就工程尾款原告与逸夫小学双方从来没有对过账,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6.3的约定,如果发包人(被告)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原告)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但逸夫小学从来没有收到过原告的拨款申请或付款通知。2.案涉工程自2012年9月份投入使用以来,一直存在不少质量问题,而且是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逸夫小学已多次要求原告负责维修,但都没有满意的结果。逸夫小学提供照片及从现场都可以看出教学楼卫生间顶棚漏水,卫生间地面因漏水已经积垢,卫生间大理石隔板脱落;连廊天台严重积水;楼梯、走廊墙面水泥沙浆脱落、立柱瓷砖砂浆脱落极其危险,图书馆外墙因漏水瓷砖发霉;管道腐蚀破裂漏水,有可能威胁老师、学生的人身安全。到处漏水,导致学生学习环境恶劣。供水管道漏水,逸夫小学的水费异常上涨至每月8000余元,造成逸夫小学严重损失。逸夫小学已经多次要求原告前来处理,但原告未处理。逸夫小学无奈自行将可见的漏水点挖开发现供水管道严重腐蚀,若要全面更换管道,工程量巨大,不得不选择在可见的漏水点上堵漏,这是供水管道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以上问题绝非今日发生,逸夫小学在投入使用后就已经多次与原告交涉,但原告一拖再拖,没有处理。原告这么多年都没有申请支付款项,直到今日才,正是因为这么多年来出现种种严重质量问题,原告也心知肚明,因其没有前来处理,所以一直不敢提付款之事,因此,质保金在原告没有履行完全的维修义务前,该款不能要求支付。3.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第32.1条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三份(竣工图蓝图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只负责编制和整理),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及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但至今,逸夫小学都没有收到原告应当提交的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的归档材料,导致工程后续的多项验收无法办理。因此,在原告应当完整提交的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的资料与各项单项验收及综合验收所需的材料之前,逸夫小学有权不给予拨付结算款。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原告中标承建被告的“教学综合楼工程”。双方于2012年3月1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其中主要内容有:合同第23条约定:“本工程的工程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合同方式”。第25条第三款约定“……工程结算经审核确定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5%”。第25条第四款约定“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无息退还”。第32条第一款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三份(竣工图蓝图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只负责编制和整理),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及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第33条第四款第二项约定:“发包人根据确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在14天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33条第四款第三项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工程缺陷责任期由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33条第四款第四项规定:“本工程的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工程缺陷期由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若未出现比较严重的保修问题,可由承包人出具工程保修承诺书,发包人无息退还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退还部分保修金。”第33条第六款约定:“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满二年后的28天内清算。该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而使发包人不得不自行组织返修的,则发生费用应在质保金内扣除。若在交付使用后的头两年内未出现过重大保修问题,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后,发包人在清算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质保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押后退还部分工程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始施工。该工程于2012年8月20日如期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于2012年9月份开始使用。2014年9月26日经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最终审核,审核结论为核定本工程总造价为8822420元。案涉工程于2012年9月交付使用。被告陆续向原告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8381299元,剩余工程质保金441121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于2019年4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富凯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照片、录音光盘、和逸夫小学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逸夫小学提供的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清单仅体现为龙岩市城建档案馆在2015年度关于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所要求的文件材料清单,该证据并不能证实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的归档材料,不能证实被告主张,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工程质保金是否符合支付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本案中,双方对于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明确约定为: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无息返还。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工程缺陷责任期由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现案涉工程早已过缺陷责任期,被告对案涉工程也早已投入使用,故原告主张支付工程质保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支付质保金后,原告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此外,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此,被告仅提供部分工程照片,但该照片均拍摄于工程质保期后,且不足以证实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现被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其主张,且又未申请鉴定,故被告主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若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前述竣工图,发包人有权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本案中,双方的工程结算款除质保金外,均支付到位,双方对于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在合同中有专项规定,故被告无权以此为由拒付质保金。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案涉工程于2012年9月交付使用,原告按最终审核结束(最终审核时间2014年9月26日)二年后的28天(2016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利息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龙岩市排头逸夫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工程质保金)441121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54元,减半收取为4677元,由龙岩市排头逸夫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蓝倩如(代)
书记员 邱瑜 ( 代)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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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