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灏波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16246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灏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原告**与被告上海灏波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