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565号
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莫冠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鑫、侯杰文,均系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永刚。
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恕保。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琳。
被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管晓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11日,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由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从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建的“中山市岐江开启桥加固工程,主桁架刚桥结构、钢结构及提升系统部分预埋件加工,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建。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工程加工安装等系列工作。根据双方在2015年5月13日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总金额为人民币1495064.58元,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除陆续支付了工程款1045000元外,还剩工程款450064.68元未付。由于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早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原告多次通知其要求支付上述欠款,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付。
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总公司,因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受益人,应对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本工程的对外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65.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利息人民币24528.5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暂计至2015年9月1日,并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64.58元(构成:到期货款375311.35元、质保金74753.23元),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同意分三期向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第二期: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5311.35元、第三期: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74753.23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市寮步支行;账号:75×××88),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双方基于中山市岐江开启桥加固工程项目《专业工程分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若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49506.46元(工程总价款1495064.58元×10%)及要求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8418元,减半收取4209元(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同意该款于被告清偿最后一期工程款时迳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管晓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凯文
刘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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