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528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南源路5号(共设2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南区南源路5号;2.中山市南区西环三路21号1卡)。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怡,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天助,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银库路3号5卡。
法定代表人:谭建立,该司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2元,减半收取计622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846元,合计1107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国盛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何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