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0258号
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南源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7439J。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怡,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贤,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豪兴路五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2987684U。
法定代表人:刘宇岸。
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山市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还款为由,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7元,减半收取计1509元(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01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508元),由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莫晓雯
人民陪审员  梁玉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