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98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南源路5号(共设2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南源路5号;2.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三路21号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7439J。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演,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75460A。
法定代表人:孔军豪。
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413245.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98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413245.31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