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4484号
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南源路5号(公设2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南区南源路5号;2、中山市南区西环三路21号1卡)。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怡,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贤,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老富头富吉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华。
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6元,减半收取计1583元,由原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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