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8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达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舒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园长。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苏达利、广州市舒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幼儿园、原审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