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建集团(广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8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达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舒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园长。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苏达利、广州市舒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幼儿园、原审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