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抗52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君溢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新市花园新花一街3号203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西平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君溢贸易商行因与被申诉人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9359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20]440000000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晏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