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辖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平房**。
法定代表人:胡玮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建设路淘金地大厦**801
法定代表人:刘德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摩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呤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3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呤云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其系国内知名的手机门禁解决方案供应商,经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深圳呤云公司有权使用第201310630798.3号发明专利,并有权对侵害该专利的行为单独采取法律措施。经深圳呤云公司调查发现,北京摩拜公司提供单车租用服务,利用其推出的“摩拜单车”手机应用实现摩拜单车的开锁、使用功能,而该服务的实现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摩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深圳呤云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后,北京摩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呤云公司起诉状无明确的诉讼请求,亦未载明据以起诉北京摩拜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不满足受理条件;北京摩拜公司未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深圳。据此,北京摩拜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呤云公司的起诉状未记载据以起诉北京摩拜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向深圳呤云公司进行释明,要求其对此进行明确。深圳呤云公司明确其主张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主张北京摩拜公司制造和销售了涉案专利产品,实施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被告北京摩拜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受理侵害专利权案件的辖区。其次,北京摩拜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本案实体审理的内容,并非审理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必须认定的内容。再次,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深圳呤云公司依据被告住所地原则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北京摩拜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北京摩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摩拜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深圳呤云公司提交的证据,北京摩拜公司的自行车租赁行为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故北京摩拜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不能以被告住所地原则取得管辖权。第二,深圳呤云公司的请求权基础所列专利与北京摩拜公司通过摩拜单车APP提供租车服务大相径庭,属于滥用诉权。第三,深圳呤云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亦即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深圳市;且涉案手机应用软件摩拜单车APP属于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是以位于深圳市的腾讯云服务器为基础设计开发的,因此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亦为深圳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本案被告的北京摩拜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摩拜公司提出的关于其自行车租赁行为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且与深圳呤云公司请求权基础的专利行为大相径庭的上诉理由均涉及对本案的实体裁判,由于本案尚处于审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审查阶段,北京摩拜公司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本裁定在所不问。关于北京摩拜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辖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无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本案深圳呤云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均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因此,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北京摩拜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北京摩拜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亮
审判员 张 爽
审判员 谷 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