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298-1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对原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4民初29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4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8388元予以退回。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2481.6元予以退回。”补正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8769.4元予以退回。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2481.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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