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振联石业有限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629号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振联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塘昌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08138146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3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3069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槐树下北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768036625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振联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北湖区振联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北湖区振联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郴州市北湖区振联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