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民终1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鸿新建设集团***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雀尔沟镇***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园内科技大厦7O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3号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鸿新建设集团***煤炭有限公司、江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3民初1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3民初1279号民事裁定,要求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在前一案件中,一审阶段并未对案件实质进行处理,在二审中告知上诉人撤回上诉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及支付主体等实体权利并未作出判断,不存在已经审理的情况、本案原二审经调解,上诉人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并未告知无法另行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虽与原案相同,但判决书中并未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结果,上诉人索要工程款的实体权利并未处分,不应按重复起诉处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共同向***支付工程款3,542,068.91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936,542.43元(3,542,068.91元×4.6%/年÷365天×2098天(自2016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鸿新公司、**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一般标准应为前后两诉当事人是否同一、诉讼标的是否同一。本案中,***于2019年7月25日将鸿新公司、**公司、**公司、***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2019)新232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但***于2020年10月26日就对已经提起的上诉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均与(2019)新2323民初2289号案相同,并且(2019)新232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对实体问题作出了裁判结果,***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则(2019)新232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本次起诉与前次起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和请求数额及所提交的主要证据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处理。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认为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依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在一审法院(2019)新2323民初2289号民事案件中,***将鸿新公司、**公司、**公司作为该案被告、***作为第三人,起诉主张**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及判令鸿新公司、**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在本案中,***起诉将***、鸿新公司、**公司、**公司均作为被告,并要求**公司、***共同向***支付案涉工程款与利息及判令鸿新公司、**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并要求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本次起诉系将***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与前次诉讼***系第三人,亦未主***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并不相同。据此,足以认定***本次起诉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均与前次诉讼不同,一审法院认定***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从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3民初12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