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大道今日兴城香雪东苑26栋21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后未按原审法院的缴费通知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向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913.04元,并告知其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3年5月13日,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4913.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于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