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恢1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楼二楼221室),组织机构代码69902092-8。
法定代表人:林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中冶基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中山中路20号(绿世界4楼),组织机构代码15782820-1。
法定代表人:戴育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育新,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郭柏生,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张明,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西陂街道政府办公楼)七楼(电梯门口右侧),组织机构代码75314091-3。
法定代表人:陈尔敏,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冶基建物资有限公司、**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育新、郭柏生、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案号:(2018)闽0802执222号],依据已生效(2015)龙新民初字第83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柏生、**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代偿福建中冶基建物资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债务中的9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放弃对郭柏生、**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并申请终结对郭柏生、**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802执222号案中对被执行人郭柏生、**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执行员 郑 锦 斌
书记员 邓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