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丰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02执4873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6990209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岩市丰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5616871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7531409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组织机构代码6719006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丰旗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554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648925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查本案属系列案件之一。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闽F××和闽F××号汽车,但目前以上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在执行(2017)闽0802执3408号案件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房产证号:25×××40)房产,目前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由本系列案件他案处理。被执行人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本院正在处置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连泳泳
审判员张福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