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03执1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98362747B。
法定代表人:阙龙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龙角居委会龙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9379648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7)闽080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给付***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38006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以原告***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华泰庄园道路工程、华泰庄园会所土建工程、华泰庄园会所安装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限期履行还款义务。***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执行人员通过邮政EMS法院专递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案件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网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已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本院已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参与分配函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世纪华泰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经本院初步审查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被执行人世纪华泰公司与其中一个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世纪华泰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因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遂作出执转破移送审查决定书,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闽08破申6号。
3、2018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8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过面对面约谈的形式取得申请人的确认,告知其应向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案未实现债权数额273800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已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申请的破产案件立案审理,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秉湘
审判员***
审判员孔祥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