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宝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82民初18657号之一
原告:**(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装备制造基地西溪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901785XB。
法定代表人:苏子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升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9836274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